| 歐洲整合之父Jean Monnet曾說:「倘若歐洲共同體能重新開始,吾將由『文化』著手。」Jose Manuel Barroso也曾指出:「歐盟發展至這個階段,再也不能忽略文化層面了,我們應將文化視為歐洲『統合為一個整體的結構性要素』,他並強調在價值的階層體系中,文化的價值應置於經濟價值之上。」(資料來源)
歐洲文化議程
2007年5月,執委會提出「歐洲文化議程」(European Agenda for Culture),確立3大目標:文化多元性與跨文化對話、文化作為創造力之催化劑、文化作為國際關係之重要成分。
2007年9月里斯本論壇(The Lisbon Forum),文化部門通過「歐洲文化議程」。2007年11月理事會(the Council)決議通過,2007年12月首次由歐洲理事會(the European Council)結案通過。
為了實現上述三項目標,必須提出新的運作模式與夥伴關係。執委會首要建議需致力於與文化部門的結構性對話,以釐清與較為全面地認識投入歐洲文化合作的利害關係人。在這個架構底下,文化領域中的眾多利害關係人,例如專業組織、文化機構、非政府組織、歐洲網絡、基金會…等,都能一起討論議題,並致力於與歐盟機構和會員國對話以支持新政策的發展。
對會員國而言,這個新議程意味著藉著開放協調法而讓彼此的合作關係更向前一步。為促進彼此的學習,此方法包含設立共同目標、定期更新進度、以及交流最佳實務經驗與相關資訊。
歐盟條約(第151條、第4段)要求歐盟作任何決策與行動必須將文化納入考量,以促進跨文化間的尊重與提升文化多樣性。執委會企圖確保文化和文化多樣性的推動是制定規範與經濟決策、提議時的必要考量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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